標準法規定,藥物類商品必須標明生產日期及有效日期,而對于潤滑油產品,卻無有效期規定。
(1) 對于小包裝類機油及齒輪油,密封性好,保存良好的,存放一兩年,應該對質量影響不大,可以使用;但是,如果油本身不是合格品而是劣質品,很易在存放過程中自我變質,即使保存良好也有沉淀,色變深等現象,這些油則不能使用;
(2) 對于小包裝類機油,如果密封性不好,存放不佳,表面積塵多,常受日曬雨淋等,即使存放半年,肯定會有質變,不可用;
(3) 對于大桶包裝機油,如保存良好,密封好,一直未開封啟用,兩三年后檢查一下無沉淀一般可用;對于已開封啟用但一時尚未來得及用完而存放的,即使保存良好,最多放半年,半年內要盡量用完,否則就浪費了;
(4) 對于液壓油、汽輪機油類,無論包裝大小,一般只允許存放半年,時間久了易質變不可用。對此類油一般規定每隔兩個月抽檢一下質量,以確定是否可用。
(5) 對于防凍液類,一般壓倉一壓就是一年,第二年冬天才會有市場,一般存放了一年的防凍液都要檢測一下是否發臭變質,PH值是否保持方可啟用,因防凍液自身易腐變。
為此建議用戶在購買潤滑油產品時一定要先看一下生產日期及出廠日期,對于時間過久的產品須檢查一下是否有沉淀、色變等才好用,否則會使車輛受到損害。